English

我国开放住房二级市场政策措施出台

1999-07-29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陆彩荣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28日电(记者陆彩荣)我国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措施正式出台。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以三部委文件形式下发,并开始执行。

产权明晰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条件,也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文件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妨碍个人住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也不得扣压个人住房产权证书。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交易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以便作为计征有关税费和收益分配的依据。由于房改成本价及经济适用房价格中均不含有土地使用权价款。三部委文件明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均需由购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其缴纳标准均为不低于该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北京市经研究论证,并经国务院房改五人小组原则同意,拟按房屋成交价的3%(相当于标定地价的10%)作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时,除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出售收益全部归出售人所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职工个人取得的价款中,除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出售人实际应得收益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出售人应得的基本收益,另一部分则是净收益分成。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为出售人应得的收益基数。若因上市出售价格高于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等原因,出售价格高于出售人应得基本收益的,净收益部分应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所得收益,剩余部分归出售人。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